本文取自作者在纽约文化沙龙的讲稿
壹版权与版权保护的源头
版权,也叫著作权,是知识权的一种。那什么是知识权呢?知识权,台湾同胞称之为智慧财。跟很多法律概念一样,这也是个舶词,英语的原文叫intellectual property, 简称IP。不交作业,等着挨批那个挨批。
所谓知识权,简单讲就是某人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所创造出的对人类生生活可以生积极意义的西,它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所谓的专利法patent law一类是商标法,最后一类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版权法copyright。
这之专利和版权无疑有重叠部分,但是大体上可以用这种方法区分如果你发明创造出一台前所未有的机器,那么这台机器的设计基本上就是专利法范畴;如果你写了一本空前的书,那么你书的内容就是版权范畴。
过去呀,因为信息媒介基本上只有纸,然后往纸上印西要用那个印版,所以谁有权用那个版印书,谁就拥有那些书的著作权,于是传统上人们就把对著作权的保护称为版权。我版权一词的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当时,用日本学者的话说,处于文治主义时代,而印书业尤其兴盛,所以不少写书的人都会在书本后面印上版权所有,敢有翻印,千里必究,多少感觉有点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的豪情壮志。可能宋朝的学者们还是多少有些风骨和血性的吧。那,我觉得这应该就是咱们现在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用语的祖宗了。而直到今天这个印刷品已经渐渐开始退出历史舞台的时代,我们依然在使用这个古老的称谓,也不禁让人感慨汉语经久不衰的神奇力量。
然而,即便有这种神奇的力量,也改变不了我当时,甚至是现在,在版权保护上依然做得不够的现实。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没有诞生于据说GDP占全世界40的大宋王朝,而是诞生于几百年后被当时的大清王朝称为英夷的英格兰。18世纪以前,英也没有版权,当时英王室授权给一个叫做Stationer’s
Company,这么一个类似出版商托拉斯的这么个公司垄断图书出版和印刷市场。它文叫英出版同业工会,我们简称之为工会好了。当时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是英王室想让这个公司给他严格审查图书内容,以防止各种他们认为是异端邪说的信息迷惑可爱的英民众。
这样做,工会肯定是赚足了好处,但是书的作者们不干了,因为他们辛辛苦苦写的书,要出版还要看这帮托拉斯崽子的脸色,然后大部分利润也被抽走了,而且对他们书的内容毫无保护措施可言,搞得作家们没钱吃饭灰头土脸面黄肌瘦。不过还好,当时英议会统治的基础已经形成,不用所有事儿都听王的,而工会的垄断许可也要议会每年重新批准,所以他们就每天堵着英议会的门口闹,闹闹闹,胸前挂个牌儿,写着 I’m hungry。但是议员大老爷们就年复一年盯着大本钟,假装看不见,继续举手批准工会许可延期。但,很显然,再有耐心的议员,也受不了整天被人骂街,于是1694年,议会终于废止了工会垄断图书出版市场的这一传统,允许民间出版商自由出书。
这下工会傻了眼,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当你垄断经营的时候,经济学原理决定了经营者绝不会尽一切可能去降低成本,而一定是根据需求的价格弹性各种抬价,各种无效率。所以一旦这个市场变成竞争性市场,那你肯定不适应。1694年以后的情况就是这样,因为民间可以自由出书,大家为了竞争就开始各种压价,于是图书的价格越越低,学过经济的伙伴应该知道,最低会低到甚至成本价。这样工会基本上就是等死的节奏,于是他们坐不住了,也整天跑去英议会的门口闹,闹闹闹,胸前挂个牌,上面写着
I’m hungry,然后议员大老爷们继续盯着大本钟装看时间,继续他们无视外面发生什么的优良传统。真是风水轮流转啊哈哈。
但这一次有一点不同,那就是,议会废止工会垄断之后,并没有进一步解决作家们真正要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对他们作品的保护,因为他们要靠作品出版吃法啊。可是你废止了垄断之后,没说作家拥有绝对控制自己作品的权利,那,民间的各种出版商,用现在的话说,只要能搞到你作品的txt文档,就可以不经你允许大肆出版你的作品,然后钱却一分都不给你作者本人。所以,其实作家们也还是在闹。看到这一点,工会灵机一动,意识到,就算是议会不再给他们垄断权,但,只要议会能对作家的权利立法做保护,那么这就可以大幅提高民间野战出版商的出版成本,那么工会的成本就不会显得那么高了,就有希望继续活下去。
于是,工会大叔把胸前原那个牌子摘下,回去洗个澡,换套好衣服,拄着手杖,换上一副以天下苍生为己任的表情,再见议员老爷们。这次,举手举酸了的议员老爷偷眼观瞧,一看,喝 怎么门前难民堆里出现一绅士啊,什么?有关系计民生的大事儿要找我?好好好,赶紧请进。于是工会的变脸大王跑了进,义正言辞的跟议员讲先生,我虽然身为工会人,但是多年跟作家们的合作也让我深刻滴了解到了他们的疾苦,他们不容易啊,你看,上次议会不让我们继续管出版了,这我没话说,大家都要吃饭嘛,但是你能不能为作家朋友们想一想,你看看这些个乡下的出版暴发户,他们一个个到处下txt文档,然后二话不说就印啊,就出啊,我的妈呀,那书,那还能叫书?那就是厕纸啊我晕。这还不算,他们赚了钱,也不说分我们作家朋友一点,搞得人家没法生活。议员大人,要是作家都饿死了,以后您还去哪儿看曲儿啊?
议员一听,仿佛也是这么个理儿,回头再想想整天往他家窗户上扔tomato的作家们,再看看自己红肿的右手,哦不对,是右臂,议员终于下定决心,好,咱就立个保护作家们权益的法案吧。于是,1710年,只听咔嚓一声雷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保护法诞生了,因为当时是英安妮女王在位,所以这部法案就被命名为安妮法案。
西元16世纪到大约20世纪初这段时间,是欧洲的全球殖民时代,这之,不列颠的参与,无疑是对现代人类世界秩序的形成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而在英人全世界探索占领征服的同时,他们也把自己的价值文化和法制带到了世界各地,这部安妮法案和它所代表的对版权保护的重视的精神,也被传遍天下。诸多从殖民时代走出的家的现代版权法制,都闪现着威斯敏斯特的影子,就算是美这个特立独行并以一场战争切断与英正式隶属关系的家也一样,那么下面,我们就主要谈一谈美版权保护的相关话题。
贰美的版权保护
1776年7月4日,原的英属北美十三州联合发表独立宣言标志着这个很快将称霸世界的家的诞生,而随着1783年美法联军在约克城击败英军的最后抵抗,不列颠帝持续称霸世界无人能敌的神话破灭,一个新生的美利坚合众正式步入历史舞台。
甲美版权保护的法制根本
笼统一点讲,美可以说是知识分子建,从安妮法令通过到美建,历史已然走过了73个春夏秋冬,对知识权,包括对版权的保护这一传统,早已在安格鲁萨克森世界根深蒂固,这世界之,也包括这些刚刚用暴力脱离跟母隶属关系的美的建知识分子们。在他们的成长岁月,他们无疑亲眼目睹了知识权保护给发明创造和原创表达带的动力,和这种动力如何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着每一个人的生活水。故而,他们对版权保护极其重视,这种重视被直接体现在了被奉为美立之本的美利坚合众宪法之。惜字如金的美父们,竟然单辟章节,专门用明文直接赋予美会为推动有用的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而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一定限度的时间内享有用他们的作品和发明获利的专权。而这就是美版权保护的根本。
基于这种权利,美会从1790年开始,到1990年代,做出了一系列版权保护立法动作,其1976年的美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和针对它的后续于1989年和1990年所做的修正案,加上法系统对这些立法的解读和使用,一并构成了今日美的版权保护体系。
乙版权保护的大原则
一什么样的西受版权保护?
首先,我们要知道,版权保护它保护的是什么?纵观美的这方面联邦体系,注意,是联邦体系,州体系可能会稍有不同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西,它必须具有三个必要特质。哪三个呢?
第一,这个西必须要有original
authorship,大致翻译成作者原创。
第二,这个西必须是fixed in a
tangible form翻译成要被固定在某可感形式之。
第三,这个西必须是一种expression,即表述,不能只是一个idea,即想法,或fact,即事实。
各位,在这儿我的说一句,我并不是在这儿英混搭装逼,而是因为这里面涉及到的英文法律术意义都很微妙,我为了避免直接翻译造成曲解,所以都先把英语原文提供给大家,下面在遇到这种情况也是一样。
首先什么西能叫做作者原创呢?我们一听到原创,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艺术品,或者是那些特别高雅的西,塑像啊,画作啊等等。当然,这些都可以是作者原创,但是美法律上给作者原创这个要求设置的门槛其实非常之低,它基本上只要求三点1.
所谓作者只要求你搞出这个西是从你脑子里出的就行;2.
所谓原创只要求这个西你不是抄袭别人的就行;3.
你搞出的这个西,只要有那么一丁丁丁点新意就可以。前两个要求基本上人人都做得到,就算是最后一个,也很容易满足。美法曾经判一个画家徒手复制大师作品画出的赝品具有作者原创性,因为法官认为,就算是赝品,也是作者通过自己对大师作品的理解,然后按照这种理解重现在媒介上的,所以肯定多少有一些原创性。
再举一个没有原创性的例子好了,曾经有一个案子,是判一个电话公司按照英文首字母顺序排列电话号码这种表述是否受版权法保护。法说,不好意思,你这个基本上没有任何新意,因为我们英语世界仿佛从古至今排列西的时候都是案英文首字母。那这就是没有原创性的例子。
第二,再说这个固定于某可感形式的要求。这个听起有点别扭啦,也是因为要翻译英语原文。说白了,就是,例如,这个好像是韩愈说过,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你某日灵光一闪,得了个天成的文章,这时候,如果你立刻提笔把它写了下,拿好,你这个西就被固定在了纸这个可以被别人读的形式之上;但是,如果你没有提笔把它写下,而是顺嘴说了出,而且没有录音,那么这时候如果你旁边有人录音了,然后用你这个诗去赚钱,你就没招儿,因为你没有把它固定于某可感形式之。这里注意,我们前面强调了这一点联邦系统和州系统略有不同,上面这个例子是说联邦的;在州的法制层面,你还是可以告的。
这插一句,我看到这儿的时候,突然想起了刚刚获得雨果奖的三体。三体里面说,三体人跟我们人类不同,因为他们可以直接用大脑互相交流,而我们人类则因为进化学上的不完善,需要通过媒介才能交流信息。我们目前的生物学状态,决定了,如果没有媒介,我们之间无法进行交流。我觉得这一点可能是美法律要求必须将想法固定于某可感形式之的原因,因为你只有把你的思维落实到媒介上,你才能证明这个思维是你的,否则,谁知道你说的真的假的。
最后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这个表述的要求。其实这一点跟上面说的有一点重复,但是美法家对它很重视,所以经常单独拿出说。举个例子就明白了,比如说,假设你是个男的而且是异性恋,然后你和同为男性异性恋的路人甲同时看到了一位超级大美女,那么,好,很自然,你们俩脑子里现在肯定都会冒出一个想法那就是这个雌性好美。好,那现在,你们要用言语表述这个想法了,你比较有文化,你说,此女真个是,沉鱼落雁,闭月羞花。路人甲没上过语文课,他说卧槽,这娘们儿真俊。 各位,这时候,如果说,因为你先做出了表述,然后你就不让路人甲说卧槽这娘们儿真俊,这合理么?显然不合理。合理的做法,肯定是就保护你的那段沉鱼落雁,闭月羞花的表述嘛。所以被保护的不能是想法。那同样也不能是事实。举个例子,太阳升西落,这个是事实,你表不表述,它都是事实,不能因为你有一天说太阳升西落,你就不让别人说日头从边儿升起,在西边落下去。对吧。这个很符合常识。
另外再顺便说一点,据我研究发现,好像现在版权保护,你基本符合上面三要素,这个保护就自动生成,你不需要去注册啊什么的,如果你想也可以,但是法律上仿佛是不要求了。这一点跟专利法就不一样了,所以需要注意。
那以上,就是决定某物是否受版权保护的三个要素。
如果你的西你的表述符合上面那些要素,那么如果有人未经授权使用你的西,那么他就是在侵犯你的版权,简称侵权。这时候你就可以告他。
二二次创作
但,还有一种情况比较诡异,那就是,有时候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比如说,你写了一本书,然后一个懂你语言的外人把你的书翻译成他母的语言,然后在他自己的家出版赚钱。这个,表面上看起,好像他并没有使用你的表述,因为你们用的语言不一样。可是于情于理,咱肯定也觉得这个不地道。而幸运的是,在美的联邦版权保护体系,它也真就是术语不地道。美版权法,有这么一个叫derivative
work的原则,我们华语法学界称之为二次创作。我个人喜欢用英语的直译衍生作品。但无论用那个翻译,意思都是说当有人做出了这么一个大量或全部建立在你的作品基础上的,但是跟你表述表面上看起不完全相同的这么一种西时,那版权还是你的。刚才说的翻译就是一种典型的衍生作品,因为它完全基于你的文章。所以有人翻译你的文章转发出去的时候,是一定要征得你同意的。美的版权法里专门有一章是写衍生作品都包括什么的,法也做了不少解读,因为太详细,我们在这里不细说,后面在分析案例的时候用到再说。
三版权归属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非常重要,那就是,一个作品的版权到底是谁的?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应该不是事儿,因为作者要么是一个人,要么是几个很明显在同创作的人,所以谁是作者这个问题不需要辩论。但是有的时候,就不是那么清楚了。比如,对作品的贡献的多少,可能每个参与者不一样,那么到底要贡献多少才能算作者?再比如,每个参与者可能在贡献的性质上,也有区别,那么什么性质的贡献才能让你有资格成为作者?这都是问题。不过还好,美的法制历史很长,积累了不少回答这些问题的资料,大体上,美的法律人和版权法分三种情况讨论这个问题。
第一种情况,叫做joint
work,文应该叫 同著作,意思很明显,就是几个人一起努力做出个西,那么很显然,版权是归所有参与者有的。拥有同版权的人,每一个人都拥有所谓全部版权,就是说,比如你们三个人一起写了一本90页的书,那么不是说你们每个人只能拥有对其三十页的版权,而是你们三个每一个人都拥有全部90页的版权。但是,随之而的责任就是,如果你们之任何一个人通过授权赚到了钱,那么这些利润则必须三人均分。这一点,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物权法里面的传统。
另外,要取得同作者的资格,你所做的贡献在量上说,不能太少;在性质上说,一定要是版权法所保护的范畴之内的,也就是满足我们上面说过的三要素。
举两个例子,一,你是个土豪,你找了个建筑师给你盖房子,你跟建筑师说了你想要个三层楼,要个阳台,要采光好,要个地下室. 等等等等,然后建筑师根据你的要求画了个图纸,这时候,这个图纸的版权,就不是你的了,因为你所做的贡献太少,性质仿佛也不属于固定于某可感形式之,你只是说了说你的想法。而固定下的是建筑师。
再举一个例子,你是个公司老板,你雇了个软件工程师给你编一套办公系统,你跟他说了你要用这套系统做什么,那么,这时候,除非你们的合同另有规定,这个软件的版权你也没有份,因为跟上面一样,你的贡献太少,你的西也没有固定于某形式之,就算是你写了封邮件,那可能被保护的,也只能是你邮件对于你想法的描述,而不是软件工程师最后做出的软件,因为这两个西是固定于不同可感形式之的不同表述,只要不是你真的亲自去跟码农一起编程了,在版权法眼里,根本就是两个西。
第二种美版权体系多人合作版权问题的情况,我个人认为跟第一种情况有些重复。它叫做collective work 集体著作。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杂志。比如,时代刊出一期,要找很多作者写好多文章,然后编成一册出版。这种情况下,拥有时代刊版权的那肯定还是时代刊,但是那里面的单个文章的版权,如果没有合同规定,那还是属于作者本人的。时代刊的版权,是自于它把不同文章前后放置编排顺序所生的这种特殊表述效果,所以作者们的文章,时代刊只能用于出版时代刊,不能随便拿去别处发表赚钱。
第三类叫做work
made for hire,为了雇佣所做的作品。这个就比较简单了,简单讲,就是员工给雇主做的作品,那版权归雇主所有。假设,纽约无战事是花钱雇了很多人做节目,那么所有节目内容的版权就都是无战事的;但事实上,无战事并没有这样做,大部分内容都是热爱研究的伙伴们用业余时间无偿做出的良心作品,所以大部分情况下,版权还是归作者所有。
四常用侵权辩护
好啦,上面我们说了版权保护的适用范围,还有二次创作和多人协同作业的情况下版权归属的问题,这一部分的最后,我们挑主要的说说,未经授权者对自己的行为有哪些例外情况和辩护方法可以使用。
最直接的辩护,肯定是直击版权三原则了,你可以说,对方的作品并非原创,或者它并未固定于某可感形式,或者他只是个想法,没有表述。一旦这其有一条辩护成功,那么你就可以放心大胆的继续干你之前干的事儿了。
除此之外,版权法之还规定了好多好多虽然本身绝对是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情况,但是因为政策考量,被美会允许做的行为。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比如说,公图书馆在很多情况下以传播知识或者保存珍贵文献为往圣绝学为目的的对图书和音像资料的复制,就不算违法;再比如,很多情况下,老师为了教学生,复印版权保护的资料,只要不是做的太过分,也不算违法。
但上面说的这些可能都是去,因为应对侵权诉讼最大的一个辩护,叫做fair use,合理使用。直接攻击三要素,很多时候并不容易,因为大多数敢告你的作者,那肯定心里是有底的,人家律师也不一定是吃素的,不可能连三要素都搞不成。而版权法之所列出的那些例外情况,也不可能包括太多方面,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新事物频出的时代,更是显得范围太,所以被告侵权的人使用的最主要的辩护方式,就是这个合理使用辩护。
这个合理使用辩护,它自于版权保护的根本动机,那就是像美宪法之所写的那样,去推动有用的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换言之,虽然我们经常说的是版权保护,但是我们实际上的意思是要实行一种版权政策。我们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达到促进人们踊跃创造,从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水的根本目的,故,版权的保护也要有限度,如果我们太苛刻地执行版权保护,那么也一样会限制知识和经验的传播,这与我们的根本目的不符。而合理使用辩护,就是体现这后面一种思潮的物。
举个例子,我曾经写过一篇描述亚裔美人在大学录取可能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文章。这种社会问题,自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可能我说的并不对,也很可能我查到的资料并不准确。那么这个时候,为了达到真理,就要有人站出反驳我,那么在反驳的过程,他们应该很需要引用我的原文,这样才好立靶子嘛,可是各位想一下,根据我们上面对版权的叙述,很明显这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我原创的固定在某一可感形式的表述的行为啊。但另一方面,如果他不引用我,或者复述我的文字,那么他又怎么能写文章反驳我呢?此外,如果他引用的字数并不多,那对我的作品的市场价值影响也并不大,而且很可能会因为他的文章走红而让我的作品市场价值变得更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美的法庭就很可能会判对方无责任,因为他所作的,是合理使用我的作品。
但合理使用辩护这个辩护有一个弊端,就是可预测性很低,因为法基本上都是在做个案分析,所以你案情的细节对判决的影响极为巨大。不过,无论法怎么自由发挥,它们至少都必须考量四条版权法之明文规定的判定项目,它们是
一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目的和性质。这个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还是说是抱着一种非盈利的教育目的等等。
二被使用的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本身的性质。
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使用部分,相对于该作品全体的量和重要性。
四使用对版权保护作品的市场价值所能生的潜在影响。
这四点,从一系列判例看,法是一定会考量的。其,第一条我查到了明确的判例分析。在对有一条的处理上,法很明确地说过,在使用保护作品的目的和性质方面说,如果使用者是为了商业盈利,那么法庭会臆定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且会对该作品的市场价值生不良影响,然后让被告证明这种臆定是错的。这一点可能看起没什么,但是在美对抗性诉讼制度的背景下看,已经是对原告莫大的照顾了,因为一盘情况下,证明诉求的责任都是落在原告身上,这一转移责任,让原告的负担减轻了不少,而被告如果无法证明臆定非真,那么原告自动胜诉。
而后面三点,我就没有查到明确的法判例了,有可能是因为我研究做的不够仔细,但我读判决书的时候,会有这种感觉,就是,读完了之后,感觉法好像是四个判定点都谈了,但是具体让我找某一个的,好像又找不到。我觉得可能是因为法庭有很大的发挥余地,所以并没有一条一条的逐一按顺序判定。法完全是用自己的步骤,只要最后保证这四条都被包含进去就好,所以找不到单独谈其他三个考量点的语句。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些标准,我再举个例子好了。比如说,大家记不记得,我们上学学的那种经常是最后两句是名句的唐诗?就拿前几年火得可以的杜甫说好了,他有首诗这样写
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
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
荡胸生层云,决眦入归鸟。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
我不知道大家如何,反正我现在基本上只记得最后两句了,那么也就是说,这两句话对于这首诗的意义重大。好,今有一山川旅游项目开发公司,开发了个山,起名叫绝顶山,然后在介绍写杜甫有云‘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我们绝顶山旅游,别的山也就都是意思了。好,这就是典型的不是合理使用的案例。它的目的是商业盈利,然后被使用的是这种一字千金的诗第二点考量里面最最有名的两句话第三点考量,最后,你一下子把人家高雅的诗词跟一个铜臭味而十足的旅游景区联系起,这无疑会让原作品掉价第四点考量。所以如果真有这么个案子,而且杜甫还活着,版权还没过期,那么他一定是可以告赢的。
叁浅谈自媒体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
我本人,基本上可以算是个文盲,但是我大胆地认为,各位看官之,肯定很多是真正的文化人。文化人有什么特点?我个人觉得文化人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喜欢写西和讲西。文化人写西写得多了,或者憋了一肚子话想说,总不能愣忍着,总要有个发出去的地方,对吧?那么当你要发出去的时候,就涉及到了跟媒体打交道,传统的媒体也好,还是像无战事这样的自媒体也罢,总归是要跟一个承载你所制造出的内容的台有瓜葛,而在这之,我估计,多多少少会生一些有关版权的问题。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我们给大家扼要介绍了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那么今天的第三部分,我就为各位文化兄弟姐妹们通过对自媒体节目的版权保护的两个案例的分析,最后带大家熟悉一下分析自己版权问题的方法。其,第一个案例是我本人和无战事同经历的一个真实案例,第二个,则是我取材于一个真实案例的主体,并考虑到其他一些自媒人可能会遇到的版权问题,而改编成的一个案例。
开始案情之前,我不妨把我们上面讲过的判定你的版权是否遭到侵害的内容,归纳成一个包含三大步骤的方法。
1. 判定你的西是否具备版权保护三要素,这三要素是
a. 作者原创
b. 固定于可感形式之
c. 是一个表述而不是事实或想法
i. 表述,也包括那些看起不一样但是实际上一样的二次创作,比如翻译。
2. 判定版权是谁的
a. 有没有明确的契约协议规定版权是谁的?
b. 如果没有契约规定,那么有多少人参与创作,他们的贡献有多少,是什么性质?
3. 是否有适用的侵权辩护
a. 版权法上列出的例外情况是否适用?
b. 合理使用例外是否使用?
首先先跟大家一起分析一下第一个真实案例好了,这个相对容易一些。它的案情是这样的,暑期的时候,大家记不记得有一阵子哈佛被告歧视亚裔申请人?那时候无战事也很关注这件事,于是我先做了些研究写了一篇关于这个话题的稿子,给了我们的播主蔚蔚大人,蔚蔚大人觉得我写的还凑合,然后播主跟大家都爱的女神F姐一块儿又把稿子删减了一下做成了播音稿,然后又找到F姐家的F先生. 嗯?什么,哦他俩不是一家人啊?好吧那.然后又找到了F先生给做了一期播客。同时,播主大人经过我同意以后,又把这篇播音稿发到了她当时正在帮忙做事的某智囊机构的文库里。好,搞笑的事儿了,那天,我正在北京准备专机回纽约,早上起,突然发现我一个大学同学给我发了条微信,说我有一篇文章上了Foreign
Policy。我看了看日历,意识到是八月份,离愚人节远了点,可是又意识到,我这种学渣,从也没敢给FP这种比逼格更有逼格的杂志投过稿啊。于是我要了链接,上去一看,哦,原是他们把我们上面用的那个播音稿全文翻译成了英语,然后登在了他们一个文章系列里面,我再一看,授权的是博主大人发到的那个智囊机构。好吧先不说他们彻底把我的个人信息和我的文章怎么到了那个智囊的文库的过程完全搞错了,他们这么完全不问我就发我文章的做法,立刻就让我觉得不对劲儿。
那么,FP全文翻译我们的播音稿并没有征得无战事或者我本人同意的行为,侵犯我或者无战事的版权了么?我们分析一下,FP正好应该是受美法律管辖的,所以我们用美法律分析它倒也应景。
第一步,我的作品很明显具备三要素。文章是我写的,写在了一个WORD文档里,我写的也不是宇宙公理,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二次创作或者衍生作品,所以我们的播音稿是受版权保护的。check
第二步,FP的确是寻求许可了,但是它寻求的是某智囊机构的许可说到这我一直有种冲动想叫它智障机构,所以这里第二点问题就了,那就是这个智障机构拥有我们播音稿的版权吗?要说这个我们还得从头说。我写出的原文,版权是我的,然后我授权给无战事编辑和使用,之后无战事删减编辑了我的文章,形成播音稿,这种精简,美版权法也认定为二次创作,也需要我授权,但是我跟无战事关系很好,通通开绿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没问题,别说二次创作了,三次创作都没问题。但问题是,那个播音稿的版权还是我的。所以之后我授权播主大人发到那个智障机构文库里的那一时刻,版权依然是我的。但之后就不太明白了,因为我不知道那个智障机构的发文合同里面有没有写,如果你发到我这儿,版权就归我,如果写了,那就没戏了。如果没写的话,我们做第三步。
第三步就是看看有没有适用的侵权辩护。法条里面我没看到有适用这种情况的例外。所以最后这个关键就看FP这种做法是不是合理使用了。这一点,我觉得,客观上说,很难确定。因为,我的文章,说白了,本就卖不上价,而有可能FP这么一发,倒是比以前值钱了,甚至我更长的那篇原文都会有人要去看,而且后发生了一系列让我很无语的事儿,就是,几天之后,我妈妈给我用微信发了一张照片,上面是参考消息转载FP的这篇我们的播音稿,又从英文翻译成了文。我的第一反应是你们怎么就不去看看我写的超级详细的原文呢晕,但是这件事更是让我很为难,因为一个无人问津的文,一下子被疯转,本就不值一分钱,现在虽然还不值一分钱,但是文章知名度上了,我怎么说人家影响了我文章的市场价值?可是我个人还是觉得他们这种不能算合理使用,因为他们为了盈利,全文使用我的作品,然后连问我要个许可的动作都没有。但,最终就看这些因素法怎么权衡了,真的很难说谁能赢。所以这件事到最后,在播主的帮助下,把我个人信息改正,然后也就不了了之了。
下面我们再说第二个假想案例。我们假设,有一次无战事联系到了一位时下很红的人,约他做访谈,他答应了,然后我们迷人的F姐跟这位红人先生一起度过了一段美好的访谈时光咳咳,F先生,您能忍么?嗯?啥?哦对她们俩不是一家人.同时做了录音,经过剪辑以后,做成了一期播客。这时候,另有一家新闻媒体A,它的一个名叫Steven Bryan 记者,哦我们就用它名字的首字母缩写叫他SB好了,SB这时候也正好在做一期关于红人先生的节目文案,但是可惜红人先生不给他面子,搞得SB很是纠结,就开始在网上找,看能不能找到其他关于红人先生的资料。诶,就被他找到了无战事的这一期访谈。SB大喜过望,直接把访谈内容整个听了一遍,转成文字笔录,然后全文包含在了他出的这一期节目文案里。
SB侵犯无战事版权了么?咱再一步一步看吧。
第一步,访谈内容是否受到版权保护?这很明显是受的,访谈的话是红人先生和F姐说的,是原创,访谈内容被固定在一个电子录音设备里面,然后很显然这是一种表述,不是陈述事实所以三要素具备。然后,转录录音内容为文字,这根翻译一样,业界也公认属于二次创作。所以第一步搞定。
第二部,这个可能需要注意一下。那就是这个版权是谁的?如果说,红人先生跟无战事有协议说无战事也有版权,那没什么说的,无战事就是有版权。但是,如果没有明确协议的话,这个会比较微妙。法律上对访谈版权属于访谈方还是被访谈方,说法也不是很明确。不过大体上可以说,被访谈人贡献的内容越多,那么版权就越可能全部属于被访谈人红人先生,这根我们提到的参与创作人员的贡献量和性质有关。尤其访谈这种,甚至有的时候主持人可能只说几句话,剩下的都是被访谈人在说。不过我觉得这一点也不是很重要,因为无论是无战事拥有版权,还是红人先生拥有版权,SB都没有征得他们同意就用了内容,所以肯定是有人可以告他的。
最后就是这个侵权辩护了。这一点很有意思,因为美版权法里面还真就列出了News Reporting,新闻报道,这一种例外情况。SB做的,也还真就是新闻报道。可是这个例外情况,基本上让美联邦最高法在一个叫Harper Row
Publishers v. Nation Enterprises这个案子里面给用合理使用原则,变相否决了。那个案子里,一个出版公司争取到了出版福特总统写的回忆录的权利,但是这个Nation新闻公司,不知道从哪儿告到了福特总统的手稿,然后就从截出一个300多词的基本上看一眼就会被剧透的段落,发在了他们新闻稿上。法的判决,说白了,就是说,好,我们知道新闻报道是个例外,但是我们决定无视这个例外而直接使用合理使用原则进行判定,而如果脱去了新闻报道例外的保护伞,这种行为很明显不是合理使用,所以法判被告败诉。那,法这么直接无视联邦法条里面的明文规定,我不知道是不是可以,但反正法就是这么说的,大家也都没啥意见,所以我们也就这么分析好了。这么看,我们的案子结果也很明显了,SB做的跟上面那个案子里Nation公司做的如出一辙,肯定不是合理使用。
到此,可以判定SB的做法侵犯了访谈版权,而如果红人先生授权给无战事了,那么无战事就可以对这件事进行维权追究。还有一点好处是,美法律有一个respondeat
superior 原则,就是说,一个公司的员工犯了民事侵权的事儿,他的雇主也同样连带负有法律责任,所以无战事也可以直接向其雇主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的两个案例,希望这么一个流程走下,对大家以后初步判定自己是否正在遭受版权侵害有所帮助。不过,要真想维权的话,麻烦大家,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帮忙。
肆为什么要保护知识权?
这几期节目,我们一直在聊版权,那,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版权属于知识权的一种。在这里,我想在知识权保护上,最后说几句
保护知识权,至关重要,看过爱迪生的故事的大伙肯定都明白,大部分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新发明新创造新作品,那都是建立在创造者巨大的付出基础之上的。人,要生存,所以创造者一定是只有在确定他在付出巨大大家之后能够获得相应报酬时,才可能去冒这种可能会倾家荡的风险。知识权的保护,就是让这些开拓者们可以放手去干的最根本的保障。各位,抬眼看看你的四,看看你的衣食住用行各种用具,我们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无数开拓者一点一滴创造出的,如果没有他们的冒险,我们一定依然生活在一个物质极度贫乏的世界,你愿意那样么?保护知识权,归根究底,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都能生活地更加快乐,更加幸福。
我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从自己做起,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别人的创造,尊重知识权,这样,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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